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事务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其他政府官员有很大的不同。法官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检察官是提起公诉的角色,仲裁员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政府公务员是行政执法的角色。
律师需要从事接案、办案、善后,中心目标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
法律共同体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依照法律办理法律事务。
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法律共同体最大的不同是需要研究客户的人品及心理;其他法律共同体无需要进行这些工作。
从事律师工作是一项法律实践的社会活动不但要求律师具有法律知识素质,还要求具有法律服务技能素质,还要求具有社会活动的基本素质。社会活动的基本素质包括对客户的人品及心理研究、社会交际、风土人情、文化、历史、宗教、哲学等等。
有些大学教授下来从事律师执业,可是往往不能适应律师这份工作。为何?可能就是缺乏社会活动的基本素质。
今天就仅从律师社会活动的基本素质中的律师对客户人品及心理活动分析来研究。
一、对客户人品及心理活动研究的必要性。
大学教材及律师实务理论界均没有对此研究的专题。目前尚属空白区域。
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推动实践的发展,不断循环往复,不断的提升。
我看到了有些人也看到了一些客观的现象,尚没有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今天我就想班门弄斧,在理论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律师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受到一些不良客户的困扰,只是提醒大家不要接待这样的客户,没有从客户人品及心理活动的角度来分析。我觉得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我觉得应当从考察客户的人品及心理活动来考察才能解决与预防相关纠纷的发生。
二、分析客户人品及心理活动的现实性。
有一位律师给一名抢劫犯辩护。应当说辩护的比较成功,法院判的刑期比较短。可是这个客户出来后到律师那里把律师的辩护费要了回来。
我觉得这位客户人品就有问题。律师为你服务了,判的刑期也比较低,客户出狱后应到感谢律师才对,怎么能去把辩护费要回来呢!
人的人品是不相同的。农夫与蛇的故事最能说明问题。
我认为人品是先天与后天相结合形成的。三字经说的不完全正确。三字经这样讲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我认为:人之初,性并不是本善,应当是性相恶。自私自利是动物的本能,也是人的本能。人之初也遗传了父母的性格特征。
人的后天有了非常大的改变。学历、人际关系、环境均可以来造就人的人品。
好的人品基本宗旨可以说就是有好的道德,也可以说是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是基本要义。
不好的人品就是极端自私自利,没有诚信可言。
所以律师在接受案件的时候要考察客户是否有个好的人品。律师应当接待好的人品客户的案件。应当不接待人品不好客户的案件。
每个律师尽管会处于不同的业务发展过阶段,到接待客户时一定要判断出客户人品的优劣再来决定是否接受案件。绝对不能饥不择食!
人的心理活动是不断变化的。即使好的人品的人,也会有自私的的部分因素。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刚开始接手他的案件时他非常高兴。我少收他的律师代理费大约一半。一审案件结束时,我们作为被告赢了百分之九十,二审我们全赢了,还赚了四万元。两审律师费三万元,客户还净赚了一万元。客户非常高兴,送来了一面锦旗。可是过后一个月问我:“能不能退点律师费?”
你看这是多么可笑的一件事。这就是客户的心理活动过程。开始害怕案件败诉,等胜诉了就很高兴,表示感谢,过后感觉律师挣律师费太容易了。能不能把律师费要点回来?
律师与客户如果约定后收费,律师则会出现麻烦的。如果提前收费也不会出现麻烦的。这就是对客户心理活动过程预测。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律师研究客户的人品与心理活动过程对我们律师执业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